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区灭火与消防应急 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区灭火与消防应急
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园区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高新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印发
葫芦岛高新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
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全面整合葫芦岛高新区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消防救援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应急救援是指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建设局、财政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与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接到命令后,指挥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二)部门职责
管委会负责指导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
1.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集相关专业队伍、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公安派出所: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巡警、交警(含高速交警)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4.财政局:负责将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类应急救援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资金。
5.经发局:负责处理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供电公司: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7.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系统进行维护,及时优化供水调度,确保现场灭火救援供水保障。
8.燃气公司:负责承担燃气基础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抢修;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
9.通讯公司:负责保障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开发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管委会应急办批准后,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六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等基本信息书面报管委会应急办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动应及时报备案部门。
第七条 专家组制度。由开发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室提出专家组成立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成立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八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日常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十条 管委会根据火灾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管委会领导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每半年将对全园区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采取联合督察、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管委会将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在处置现场,有关部门或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管委会将在全园区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管委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五)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六)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灾害事故危害扩大的。
第十五条 社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事故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导致灾害事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