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2023年)
目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概况
第二部分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监督执行高新区具体管理制度。
(二)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执行高新区建设规划,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三)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高新区规划区内土地批准征用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四)负责高新区对外招商引资和国际、国内合作交流。
(五)负责进高新区企业、项目的审批及设立机构的资格审查。
(六)负责对进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初审、申报和定期复查。
(七)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负责高新区内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一办理高新区内基本建设工程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及发放有关证件,逐步完善支撑服务体系。
(八)综合管理高新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土地、社会治安等工作。管理高新区内的技术、生产资料、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
(九)依法对高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监督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专利园区管委会和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后,其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不变。
第二部分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一)收入预算2660.36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660.36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 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2660.36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567.27万元;
(二)项目支出2093.09万元,其中: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项目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3年预算收支比上年增加186.62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增加;二是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高新区管委会“三公”经费预算数20万元,与上年相比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高新区管委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78.74万元,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交通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印刷费、日常维修费、取暖费、邮电费、水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电费等。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23年高新区管委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具体为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初预算购置车辆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高新区管委会2023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3年应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10个,实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共10个,涉及资金2093.09万元。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附件: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