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 高新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12
 葫高管发〔20248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园区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高新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9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高新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两高两新”产业集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专业技术平台等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对企业主导申请并新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自批准建立之日起,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强化主体培育

4.对从葫芦岛市域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重新认定之日起,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5.对高新区内新申报(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对当年在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7.对省备案“雏鹰”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省备案“瞪羚”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8.对获得省“专精特新”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9.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租用高新区自有厂房的,最多给予3年内免租奖励。

三、推动成果转化

10.对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发明专利并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

11.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技奖最高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1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直接融资

13.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4.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新三板”实现融资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5.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五、引育高端人才

16.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葫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葫委发202221号)等人才政策。

17.对购地类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团队的高管人员、技术人员;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技术人员;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企业法人,研发机构核心成员;以及经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相关专家人才,在现有公寓数量范围内,提供最多2套专家公寓,最长使用期2年。

六、附则

18.对之前享受人才资金奖励、现仍未执行完毕的,执行至奖励周期结束。对2023年度符合高新区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相关事项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19.本文奖励资金是对上一年度具备本政策奖励条件的经济主体以“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涉及“兴葫人才计划”有关人才类奖励内容,同一事项高新区不再重复奖励。

20.《高新区高新技术研发创新人才奖励办法(修订版)》(2022年7月29日出台),《高新区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暂行)》(2022年7月29日出台)以及《高新区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试行)》(2022年12月8日出台)同时废止。

2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