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高新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23

葫高管发〔202410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化工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符合葫芦岛市产业发展定位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盐化工、高分子等产品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严禁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化工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

(三)独立供地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四)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五)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六)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三、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1.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未纳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2.禁止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3.禁止变相核准备案违规项目,严禁以“重油综合利用”“原料预处理”“沥青装置”等名义备案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4.严禁以“聚酯原料”“PTA原料”“下游深加工”等名义备案新建PX项目。

5.严禁以“轻烃综合利用”“石脑油综合利用”“聚烯烃原料”等名义备案新建乙烯项目。

6.禁止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7.禁止具有不稳定爆炸及整体爆炸危险的危险货物品。

8.禁止重金属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9.限制原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生产(一次性投资医药全产业链的除外);化学原料药、农药项目在备案时必须将生产产品列明,必须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严禁打“擦边球”。

10.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低收益、非园区产业链上的项目。涂料、印染、制革、电镀、储油储气设施等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环保、水耗、安全等因素,方可进行备案。

11.限制除园区现有企业中已涉及的剧毒类化学品液氯(氯气)、碳酰氯(光气)外的其它剧毒类化学品(作为辅料或助剂类少量使用的除外);对园区现有使用或生产剧毒化学品装置,限制其进一步发展,例如TDI装置(中间品光气)等。

其余化工项目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二)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准入标准

新建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不得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三)环保要求

1.环境空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装置区内污染区地面按规定设置防渗设施;装置区内前15分钟雨水需有组织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外排污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4.复用中水率不低于80%。

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6.环境管理方面,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环境信息公开化达到全公开。

(四)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水平建设的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3.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禁投入生产。

4.按规定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项目,应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四、附则

(一)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化工项目,各级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二)本准入条件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执行;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101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