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三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四条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公文起草部门为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公文,公开属性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认定。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签批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至拟稿部门。
第七条 公文正式印发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开发区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九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